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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临街商服企业(单位)牌匾设置规格应当与店面大小比例协调,不准超范围设置。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应当尺寸统一、色彩搭配合理,未达成设置协议的可采用竖向和悬挑形式设置商业牌匾。
  禁止一层店面设置重叠匾。
  相邻牌匾间原则上留0.2-0.3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牌匾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一层店面牌匾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一层门窗上口,顶边不高于二层窗沿下口。有门厅、雨搭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现状最佳效果定位。
  地下室、半地下室店面牌匾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窗洞上口,顶边不高于一层窗沿下口,有雨搭的达成设置协议后,采用空透形式定位在雨搭上,无雨搭有外墙立面位置或一层有横向外走廊的,定位在外墙立面或外走廊上,未达成设置协议的,根据现状按依附墙面招牌定位。
  多家单位承租写字楼或具有商服性质楼体开设商服的,其牌匾设置原则上定位在二层与三层窗口之间,依附墙面采取黄金分割设置。二层(含二层)以上非商服楼体开设商服的,可在临街适宜位置设置组合式牌匾或在适当位置设置竖匾。
  临街店面建筑外墙面可采取悬挑式标识和镶嵌式灯箱设置商业招牌,达到标识准确、造型新颖。
  商业招牌、幌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大型商服企业(单位)可根据企业(单位)商服店面规模,允许增设牌匾设置数量(竖匾除外),设置数量最多不准超出二块。
  依附保护建筑牌匾设置形式,参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依法设置牌匾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如下要件:
  (一)设置牌匾行政许可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
  (四)承租协议。
  (五)载体单位(人)同意占(使)用载体证明。
  (六)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人)同意证明。
  (七)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前款(二)项涉及从事医疗、刻章、废品收购、教学、科研等,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所申请的牌匾设置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下发牌匾设置施工通知,施工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牌匾、招牌、幌、标识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由市统一制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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