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两种文字的牌匾,申请人应当就拟用的外文提供具有相应外文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确保外文规范使用。
第七条 户外牌匾版面要求:
(一)除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外,根据版面颜色搭配和体量规格,允许在牌匾上增设商业标识、经营项目等内容,所占比例最多不准超出版面五分之一。
(二)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破损、褪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三)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与周边建筑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四)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
(五)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达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材质优良。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店面橱窗落地通透、边框点缀;橱窗内展示物品应比例协调、美观大方。禁止在临街店面、橱窗张贴不干胶宣传品,确有需要的,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审批的展示方案设置。
第八条 户外牌匾灯饰效果:
(一)牌匾应当设置灯饰设施通电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二)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牌匾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置灯等形式配置,具备条件的商服企业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三)橱窗灯光应采取内光外透、窗面点缀等形式配置。
(四)灯饰饰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
第九条 户外牌匾材质要求:
(一)牌匾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
(二)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制作工艺和新型优质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
(三)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单面喷绘布和反光性强等材料制作牌匾。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按总体规划不批准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牌匾。
第十条 临街商服企业(单位)原则上一店一匾,以建筑楼体为单元,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为原则,牌匾设置不准遮挡采光窗和影响建筑特色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按立体空透形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