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4号)
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市容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现将《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牌匾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是指餐饮、文化、科技、品牌、商场以及其它综合性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按有关规定获得经营权后,依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对外悬挂的一种经营标志,由商家注册名称、品牌标识、经营项目等组成。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竖向牌匾(刀匾)、组合式牌匾及各类招牌、导示牌、幌、标识等。
第四条 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与专项整治互补,行业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牌匾。
第六条 户外牌匾文字使用:
(一)牌匾设置应当用字规范,符合《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中关于书写使用简化字、繁体字、汉语拼音等相关规定,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做牌匾用字。
(三)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当书写规范、正确。同一牌匾原则上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与外文原则上不准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