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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二)企业庆典、促销宣传活动,宣示物悬挂设置时间原则不超过3天。
  (三)杆体广告等宣示物对旗形式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灯箱形式不超过6个月。
  九、设置维护要求
  (一)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宣示物,不准移位、超范围、超数量、超时限设置。
  (二)宣传条幅色彩搭配合理、材质优良;条幅悬挂位置规范、整洁完好,商业宣传词句简洁、主题鲜明、寓意性强;无歪斜、破损、褪色和松动现象。
  (三)宣传条幅横向或竖向悬挂时,两端使用硬塑管拉杆,用绳线(卡具)将布幅两端固定在依附的载体上,绳线系扣(卡具)牢固、美观,不留余线。
  (四)沿建筑物墙体竖向或横向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应均衡悬挂设置。交通护栏、围栏平行悬挂的宣传条幅,悬挂高度应一致、成线、等距,一类街路设置间距原则不少于10米、二类及以下街路原则不少于7米。
  (五)旗帜设置应高度一致、成线、等距,设置间距原则不少于5米。旗杆采用硬塑管,旗杆顶端不得裸露,旗杆固定点位不少于3个。
  (六)宣传条幅或旗帜不应重复使用,印制歪斜、工艺粗劣、残破陈旧及污渍的宣示物不允许悬挂设置。
  (七)杆体广告等宣示物应及时更新、擦拭蒙尘版面。广告设置采用专用卡环安装牢固,禁止采用铁丝(线)等简陋线固定版面。
  (八)利用建(构)筑物、设施、广场等悬挂设置宣传条幅、旗帜、升空球等宣示物,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悬挂设置单位应到依附载体的产权和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管理责任
  (一)宣传条幅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审批内容、地点和时限设置,与管理(执法)部门签订管理协议,自觉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拆除和更换破损、褪色条幅,设置期满后,应在8小时内拆除并清理残留物。未及时拆除的,由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临时性宣示物设置审批手续完结当天,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区市容管理部门和地区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市容貌整洁和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
  宣传条幅悬挂街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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