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旗帜、气球等宣示物设置应保持交通透视角视线良好,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杆体广告版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六、文字、标识
(一)文字或标识(商标)应用准确规范,中文与外文共用时,中文应占主导位置。
(二)宣传条幅布面文字疏密得当,主文字应居中横向或竖向排列,其文字边缘应距四框边缘15公分至20公分;旗帜文字居中竖向排列,其文字边缘应距四框边缘10公分。
(三)户外宣示物在右端部落主办单位(简称)宣字样款。经主办单位同意,也可并列落承办单位(简称);宣传条幅文字横向排列的,落款文字竖向排列,规格与主文字比例协调;文字竖向排列的,不落款。
(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灯箱设置,其浅颜色应占广告版面三分之二,对旗广告在对旗下方应注明广告发布单位。
(五)宣传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宣传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宣传内容及标识(商标),不予批准。
七、宣示物规格、材质宣示物设置规格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街路公共设施上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和旗帜,其规格应做到比例协调、尺寸适当,原则上宣传条幅每条宽0.7米、长10米,旗帜每面宽0.8米、高1.2米。
(二)在建(构)筑物或固定式漂浮物上竖向垂挂设置的布幅广告,每条宽1至1.5米、长度根据建筑物或漂浮物升空高度确定。
(三)在气模上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其宽度与长度应与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四)建筑物门楣及墙体其它部位横向悬挂设置的条幅广告,其宽度与长度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适度确定。
(五)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对旗形式,其面积不大于2.5㎡,厚度不大于0.3m;设置在同一条街路的杆体广告,形式、规格应基本保持一致,并连续排列不得小于300m。
(六)宣传条幅或旗帜的规格、面料、端部拉杆、旗杆、固定绳线应统一,并采用热转印工艺制作。支持使用先进、科学的印制工艺技术和新纺织工艺生产的适用面料。
(七)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灯箱设置,应达到透视性良好,不宜破碎;对旗广告采用电脑喷绘制作画面,坚固耐用,不退色。
八、设置时间
(一)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大型会议、重要宣传庆典或公益活动,宣示物悬挂设置时间5天,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