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持相关文件和彩色文字图样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企业或个人开展庆典、地方名牌产品促销活动需短期设置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行政许可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彩色文字图样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杆体广告等宣示物设置人持行政许可申请、竞拍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彩色文稿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设置内容与数量
(一)宣传条幅按以下三种形式设置:
1.公益性宣传条幅:利用文字、标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内容(见附图)。
2、准公益性宣传条幅:利用文字和标志以公益宣传内容为主,主管或承(协)办单位在宣传条幅端部印制标识或文字等内容。
3.商业宣传条幅:利用文字或标识宣传品牌商品,引导合理消费,扩大企业知名度等内容(见附图)。
(二)在确保城市容貌整洁、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开展庆典、促销活动需设置户外宣示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设置;省、市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不超过500条;国家级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不超过800条。
(三)国家、省、市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以公益宣传条幅为主,确需设置商业条幅的,经批准后每条路按5:3:2比例设置,即公益性50%,准公益性20%,商业性30%。
(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严格按竞拍获取的杆体数量设置,每个杆体广告限定一种设置形式,对旗形式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对;采用灯箱形式设置,数量限定一个。
五、设置区域
(一)宣传条幅的设置区域原则上集中在市区主干街路。严格控制主干街路交通路口、中心广场条幅设置(具体设置街路及数量见附表)。
(二)宣传条幅原则上依附临街建筑物楼体和交通护栏悬挂,不准在城市树木、绿地内设置,不准影响灯饰设施及公共设施使用功能。
(三)设置气模不准跨越人行道设置,不准在车行道设置或做固定点位;旗帜不准插入绿地、人行道板缝隙内设置;升空球等不准在车行道、树木、交通隔离栏、线杆、桥体以及供电空中高压走廊和其它电讯架空线网30米-50米范围内设置或做固定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