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5号)
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宣传庆典活动中设置宣传条幅、旗帜、气模、升空球、路灯(电力)杆广告等临时性宣示物的设置行为,现将《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七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宣传庆典活动悬挂、设置宣传条幅、旗帜、气模、升空球、路灯(电力)杆广告(简称杆体广告)等临时性宣示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宣传庆典、短期广告发布等活动户外临时性宣示物的设置。
二、设置原则
严格控制宣传条幅设置,除国家、省、市举办的哈洽会、冰雪节、哈夏音乐会等重大政治、经贸、文化活动外,其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专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经贸会、展销会,开展的各种纪念日、宣传周、活动月以及针对部门工作开展的宣传活动,禁止在街路上设置宣传条幅;企业临时庆典、促销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在自身店面墙体、门前空地短期设置宣传条幅、旗帜、升空球、气模等临时性户外宣示物,杆体、灯箱、对旗(版)等宣示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取得广告发布权后方可设置。
三、审批程序
(一)利用气模、升空球、旗帜等宣示物进行宣传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设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护栏、隔离栅栏等道路设施上设置悬挂条幅,确需临时设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