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流水式、变幻式霓虹灯的变频速率应当控制在3至5秒。
9 公共设施
9.1 城市交通信号、交通护栏、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牌、隔离桩、绿地栏栅、候车廊、公交站牌、路名牌、旅游导向牌、公厕导向牌、路灯杆、邮筒、电车杆、电力杆、磁卡电话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图字清晰、整洁完好。
9.2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完好美观,无废弃、剩余线缆滥绕悬挂,各类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9.3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果皮箱、垃圾运输车、粪便运输车、公厕、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完好、无锈蚀、无溢出垃圾粪便、污水、无异味、洁净、按时消杀,垃圾日产日清。
9.4 阅报栏、画廊、招贴板、书报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油饰,保持常新常洁。
9.5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10 公共场所
10.1 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10.2 机动车应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站,并停放整齐。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景观区域无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
10.3 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设置隔离墩和栅栏导向合理方便行人,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10.4 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公共广场(包括水域)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体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11 居住小区(庭院)
11.1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路面整洁卫生,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不留死角,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小区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不得挤占小区各门口防火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