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机场停车场周边设置电子屏广告牌。
7.14 条幅长度不大于15米、宽度不大于0.7米、设置间距不小于15米。
主办单位应在公益、半公益或商业条幅末端署名。
赞助商可在半公益条幅(公益宣传用语)前端(与条幅设置方向同向)署其简称。其余面积展示公益宣传用语。其面积不小于条幅总面积的60%。
不允许通过产品拟人化的形式将其产品品牌横向署在公益宣传用语前。
7.15 彩旗长度不大于1.2米、宽度不大于0.8米、设置间距应当不小于10米。
7.16 设置人工控制或非人工控制升空气球远离机场五公里以上。
8 灯饰亮化
8.1 临街建筑景观照明、路灯和各类灯饰景点应及时整修维护,按时开启。
8.2 夜景灯饰设施设置间距适宜、设施完好、运行正常、适时启闭。
8.3 夜景灯饰器具设置的位置、角度、光线强弱等以不扰民、不影响植物生长、不影响行人视觉和不影响装饰效果为原则。
8.4 下列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一)一类街路、重点区域、商业区、沿江风景线、公园、游园、广场、车站。临街写字楼、商住楼、庭院围墙(栏)、商业橱窗、牌匾、广告牌、高架路和桥(梁)体栏杆、游园、公园、绿地、草坪、广场、码头趸船。
(二)五层以上多层或高层建筑。
(三)条件允许的临街楼体室内、庭院应进行灯饰亮化,形成内光外透效果。
8.5 对楼体轮廓、局部装饰及灰线、穹顶等部位进行勾勒采用霓虹灯饰。
8.6 楼体立面亮化的,对整体立面或局部采用投光形式亮化,灯具隐蔽设置。
8.7 橱窗不设流水灯。分车带、桥体、地下通道原则上不使用变频光源、炫光、直投光光源。
8.8 霓虹灯饰配置颜色不超过三种(不含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