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沿路单侧设置的同一形式、体量的落地式广告牌,纵向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中擎天柱式广告沿次要公路纵向间距不得小于400米;主要公路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0米;高速公路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连续设置的,应保持间距相等。
7.5 户外广告牌空白板时间不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应设置公益广告画面。
7.6 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搭载设置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及服务项目;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得超过广告版面的1/10;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内容无关的其他内容。
7.7 贴附桥体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其上端不得超过桥体护栏上边缘,下端不得低于桥体实体部分底边,做到均衡协调并应采用通透字体霓虹灯形式。
7.8 在屋顶设置的广告牌,版面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当建筑物高度小于1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3米;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4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8米,并应做成透体霓虹灯形式。依附墙体设置广告时,大小比例适当,选材优良。
7.9 公园、游园、风景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其有效广告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7.10 擎天柱广告牌地面以上高度不大于18米;版面宽度不大于6米,长度不大于18米。最多可设置三个广告版面。
7.11 路牌广告地面以上设置高度不大于3.5米(不含擎天柱式广告牌),上下两块版分设的,单块单面有效面积不大于3平方米;一块版设置的,单块单面有效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其最低点距地面间距不小于3米。
7.12 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广告设施,原则上一杆设置一种广告,牌面底部离行人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