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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无依附建(构)筑物墙体立面柱式、造型屋顶、坡式屋顶等,搭建门斗、阳台、外置烟囱、鸽舍等设施或堆放吊挂杂物。
  临街墙体、门、窗内外、以及街路设立的各类公共设施、商亭、杆体等设施无乱贴滥画。
  2.3 设置安全防护网不超外墙面。空调机应设置在建筑物专用架体上。
  2.4 主干街道和繁华区域临街建筑物适时清洗、粉刷、油饰,临街建(构)筑墙体立面无涂抹、刻画、招贴物或水滓痕迹,临街橱窗整洁明亮,内部陈列美观大方。遮阳篷整洁新颖。无门前堆放和店外经营。及音响设备噪音污染。
  2.5 门面装修色彩、建筑材料及所体现的风格应与建筑物的原有风格、形式、材质、色调及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并符合本体建筑用途要求。
  2.6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2.7 保护建筑周边30米至50米范围内(保护地带)地面硬铺装或绿化。不在其范围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2.8 主干街路、繁华地区除国家规定的国防、科研、金融及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与道路分界的,绿篱、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形式设置分界。
  2.9 城市雕塑和各类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3 园林绿化

  3.1 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效果良好,园林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应达到:
  (一)枝繁叶茂、生长健壮、修剪适度、无严重病虫害。
  (二)花坛、盆花摆放应当整齐、美观、鲜艳。
  (三)行道树栽植整齐,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池统一规划,重点街路树池设置树篦子或采取其它措施对池内土进行遮蔽。
  (四)园林、小品及设施应当牢固稳定、形态完好端正、整体洁净。
  3.2 古树名木应统一挂牌保护、四周设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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