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6号)
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1.3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规定。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 建(构)筑物墙体立面、柱式、采光井及围栏、阳台、防火走道、雨搭、造型屋顶、坡式屋顶,应当保持原貌(经允许依附设置设施的除外)、结构不变、洁净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