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切实把民办高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落到实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高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服务范围,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
建立辽宁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并协调解决贯彻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规范办学宏观监管制度。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依法监督民办高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民办高校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和评估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高校的许可事项情况、备案事项情况、财务资产情况、办学条件及依法办学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布。每5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促进其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切实履行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领导、业务归口、综合协调、整体配合”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形成有效、通畅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高等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的宏观管理制度体系。
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审定民办高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
省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民办高校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办学风险规避机制。
省物价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工商行政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