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防汛物资相关费用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购置费由市防汛办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定点储备单位运价所需费用编制预算,报请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防汛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条 市防汛办每年按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价值的8%,向代储责任单位支付代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已申请报废的防汛物资,在更新物资到货入库的当年,不再支付申请报废物资的储备管理费。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为代储物资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物资代储(利润)补偿和器材、设备使用及人员培训费、防汛抢险演习、燃油等易耗品费,由代储责任单位在部门预算里解决。
第四十一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设有财会人员,负责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费收支账务管理,建立专项会计科目和专项财务月报、年报制度;各定点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每年年终前,定点储备单位要将上一年度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报送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财务年终决算报表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市防汛办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储备、调用、更新情况,以及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级防专业汛物资购置费、更新购置费、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并依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有关规定,落实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报市防汛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