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代储责任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定点储备单位发货,由定点储备单位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定点储备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并将物资发出时间、到达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市防汛办。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申请调用单位要及时与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开具收货证明,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汛办。
第二十九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若代储责任单位联系运输有困难,可请市防汛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调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所发生的调运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定点储备单位结算。
第三十条 申请调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单位,应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并经维修养护后,立即还给调出物资的定点储备单位。返还时由定点储备单位和申请调用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物资进行验收。定点储备单位在接收调出的返还物资后,要对物资重新进行维修保养,并办理入库手续,有关质量情况上报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按照调物还物的原则进行调用。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抢险结束后30天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由接收物资的代储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做好组织物资验收等相关工作。返还市级防汛专业物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购置费和运杂费用均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标准和产品老化试验结果,以及《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当年生产且当年验收入库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年限为:
1.草包2年;
2.编织袋5年;
3.复膜编织布8年;
4.土工无纺布8年;
5.橡胶应急挡水子堤10年;
6.吸水速凝挡水子堤8年;
7.抛石柔性集装网15年;
8.抢险钢管及扣件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