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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8、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各级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构建“诚信政府”。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网站和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

  五、优化法制环境

  29、完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做好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废止工作。规范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程序。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

  3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于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

  3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管理相对人的任何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下达书面处罚决定书,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32、健全政府法制专家咨询体系。各级政府应设立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研究咨询机构进行法律分析和科学论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3、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积极指导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杜绝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公平、公正地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来投资者。依法实行审务公开,强化审限管理,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全部公开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审限内审结,一律公开宣判。

  34、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活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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