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三、优化政务环境

  1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公用事业单位要公开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要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经常听取外资、民资企业的呼声和反映,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7、实行行政审批主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模式,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要明确一个部门主办,申办人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对涉及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受理,实行“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凡审批条件完备的,审批部门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18、清理、简化对企业各种年检事项和各类报表。对全省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和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企业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统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办理。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直接通过年检。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经省统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可以拒填。

  19、放宽对办理证照、年检项目的限制。取消对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广告审查员资格、广告专业技术资格、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商标供理人资格的核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得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应由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

  20、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