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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10、放宽对民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11、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

  12、杜绝国有资本的暗箱操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罚没物及公物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13、开放建筑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4、清理、压缩收费项目。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全面清理、大幅度减少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对确需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新增的除外)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核定一次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要随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企业有权拒交。

  15、改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对于到我省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办理落户手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在我省城市落户。简化居民申请出境的手续,2005年底前在全省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护照。为在省内投资的外资、民营企业在居住登记、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扩大往来港澳商务签证的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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