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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5、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省除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等许可手续和进出口减免税确认手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6、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相同的经济政策。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7、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对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各类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简化评价内容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大纲审查内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评价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震、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

  8、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对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确保建设用地。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转用、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可以自行开垦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省、市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9、解决项目建设“进场难”问题。对征地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项目,当地政府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能按期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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