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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3年12月23日)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制约我省发展的环境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作以下规定:

  一、高度重视环境建设

  1、解决发展环境问题是我省当务之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地区间竞争集中表现为发展环境的竞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发展环境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对外开放的水平,发展环境的优劣决定了发展的快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一轮区域竞争格局中,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地区都在全力优化各自的环境,抢占发展先机。要加快河北经济的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环境是第一竞争点”、“环境是开放的生命”、“环境出效益”的理念,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要在河北搭建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必须与时俱进,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深化改革中开拓进取。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突破体制上的制约,实现国资、民资、外资之间的顺畅对接,让一切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3、在全社会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全省上下要切实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冀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动员和发挥全省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增强全社会的“亲商、安商、扶商、护商”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优化政策环境

  4、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迟于2004年6月30日予以取消。禁止以任何方式审批或变相审批上级部门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已下放到各设区市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回。扩大县级30强的审批权,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外,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今后,除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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