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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或第(五)或第(六)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影响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二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投诉、举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效能监察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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