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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擅自发文或不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执法执纪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因司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所需要的格式文本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
  (七)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四)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争议的事项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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