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办字[2005]9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三日
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 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