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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监察厅设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

  监察厅其他室(处)或派出机构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事宜。

  两个以上室(处)共同以监察厅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主办室(处)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监察厅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以设区市监察机关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以监察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监察厅其他室(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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