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监〔2007〕11号)
各设区市监察局,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其在保障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其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要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办法》,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克服各种模糊观念,切实增强依法监察意识,不断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省监察厅确定由申诉复查处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做好自身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五、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建设,选拔、培养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法律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各市监察局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监察厅报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察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