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政策与措施;
(二)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
(四)指导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五)对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并做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具体工作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范围确定。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由公务员担任。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聘期五年。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在聘任期内,兼职督学不能再履行督学职责的,予以解聘。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督学颁发督学证。
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行政或者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考核合格。
第十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并配备督学人员。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