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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发文附件1、附件3、附件4”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44号 2008年5月2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消费税申报表从2008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启用。纳税人可直接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下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表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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