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该公司先后从广东、福建、山东、江苏、江西、辽宁等地购买了不锈钢台秤等151项国产印染设备。这些设备均为国内生产的全新设备,且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规定的范围。上述所购设备价税合计金额共33,378,328元,剔除设备中进口部件价款(金额1,255,861元)后可计算抵免的设备金额为32,122,467.50元。现该公司向我局提出将上述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
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第
一条和第
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3〕36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拟同意互太(番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将2007年购买的不锈钢台秤等151项国产设备价税合计金额33,378,328元,剔除设备中进口部件价款(金额1,255,861元)后的40%(金额为12,848,986.80元)从2007年度比2006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