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即
《暂行办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其中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税务分局初审;税务分局初审后报区、县级税政科(处)核实;税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交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审批。
(二)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必须先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经管地税机关受理前台,经管理科(所)初审后报税政部门核实, 税政部门核实无误并加具审核意见后盖章。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即
《暂行办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资料)一并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地税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出口退(免)税的审批,并将其中一份《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主管税务分局存档。
四、《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各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税。
六、企业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未到5年监管期的,已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可按
《暂行办法》管理要求申请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
七、对出口企业申请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有关单证,须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的规定实行单证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