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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函[2008]182号 2008年7月10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8〕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具体列举如下:

  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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