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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规范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性审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但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可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暂定为“对××行业投资”或“××项目筹建”等,先予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八、兑现国家振兴政策。参照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1号令和2006年第43号令有关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国家投资可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的情况,将2006年前哈尔滨市已经实行出资人代表管理方式投入到企业的投资全部调整为无偿补助,以增强企业实力。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凡未经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权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律取消。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企业拒交不合理收费而拒办相关手续。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执法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批准必须开展的检查活动外,各部门要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考核。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借办证办照、年检年审等搭车收取会费,不准向企业拉赞助,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在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09年再增加1000万元,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扩大到2000万元。以后,根据市财政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支持。

  十二、创建融资环境,培育企业上市。在国家支持的产业中,筛选部分资质好、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发行企业债券,培育、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在国内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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