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农村地区发生的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审核完善证据,从快批捕起诉,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侵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其立案查办。
三、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认真贯彻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一是要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用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保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二是要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贪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推动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三是要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
同时,要结合办案,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加大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坚决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犯罪案件。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地区长治久安。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投入“平安村社”、“和谐乡镇”创建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和涉农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注意掌握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减少治安隐患,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