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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2、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出让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经营收益预期等因素。也可参考中介咨询机构提交的估值报告测定。转让底价一般不低于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转让底价和特殊情况下需设保留价的,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
  13、改制企业资产(含土地资产)转让收益,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监管下,直接由产权交易机构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按改制企业工作进度专项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等。职工安置后有富余的,可调剂到其他改制企业使用。
  14、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市国资委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二)破产企业资产处置
  1、破产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列入破产财产。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市规划局编制原址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出具拍卖条件,所得收益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监管下,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按破产企业工作进度专项用于破产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职工安置后有富余的,可调剂到其他破产企业使用。
  2、破产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及未出售的职工正式住房、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福利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按破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
  3、企业破产财产,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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