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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4、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所得收益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市规划局编制原址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出具拍卖条件。
  5、对改制企业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6、对改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原则上不允许与改制企业的其他实物资产相剥离。经批准不纳入改制范围的,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使用费或租赁费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
  7、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8、对改制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应付福利及职工教育经费结余转增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净资产的组成部分。
  9、对改制企业党、团及工会组织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及未出售的职工正式住房、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福利设施,不列入评估范围。党、团及工会组织使用的财产(所有权),由市国资委登记管理,改制后新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无偿使用。未出售的职工正式住房,由市房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10、对改制企业震前、震后复建及其它无建房手续尚未确权的正式房屋,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安全状况良好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办理产权登记意见后,市房管局予以补办房屋产权登记,其中,非住宅房屋可纳入改制企业资产。对不能确权的房屋,应在清产核资时予以注明,并在改制方案中提出处置意见。
  1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转让,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进入符合《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冀政府令〔2003〕第6号)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仅限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受让方仅有一家报名、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经批准后等情况)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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