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到企业宣告破产之日止,男50周岁、女40周岁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与破产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可按本人意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不领取经济补偿金,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进入由市国资委或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成立的职工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从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中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上述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后,优先提供社会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能就业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支付范围;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各项管理工作移交社区管理,法定退休后的医疗保险由本人通过社区自行缴纳。
3、到企业破产宣告之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破产企业退休和提前退休等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至70周岁。
4、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移交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所需各项费用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拨付上级主管部门。
5、破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按唐劳[2007]18号、冀劳社办[2004]253号文件执行。
三、依法处置资产
(一)改制企业资产处置
1、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查出并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审定批复。对批准核销5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
2、对改制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及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市国资委处置,收益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委与其他股东按比例承担,收益按国有股权比例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
3、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按国有股权分享比例缴入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专户,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股权;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按国有股权分享比例抵减国有资产评估价格,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