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安置职工
(一)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1、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以现金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所称月工资是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改制之日为基准日,一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是指企业正常生产年份的月平均工资,两者取高值计算。工龄按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改制之日时实际工龄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支付范围;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改制后企业应与继续留用的职工依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在原企业工作十年以上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职工,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享受内部退养待遇。所需正式退休前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职工安置费中核定,由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中支付。
3、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移交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所需各项费用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从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市国企改革准备金中支付,并一次性拨付上级主管部门。
4、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1、对破产企业应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所称月工资是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基准日,一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是指企业正常生产年份的月平均工资,两者取高值计算。工龄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基准日实际工龄计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支付范围;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