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务审计。对改制、破产企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选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出具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对改制企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选定中介机构对评估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包括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体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土地资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认)。
5、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实清理职工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对拖欠职工各项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其他人员安置费等进行详细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6、制订企业改制、破产方案。改制、破产方案由拟改制、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制订,也可委托拟改制、破产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原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改制方案中应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和企业公有住房管理等相关事项。
7、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破产方案进行审议。改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依法破产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大会。
8、审批改制、破产方案。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对企业改制、破产方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需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全程一站式联审后,由市国资委下达企业改制、破产批复文件。
9、办理有关手续。改制企业持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割单、职工安置费用备付金缴纳证明等要件,到市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过户等手续。
对改制、破产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资产出售等手续时,行政事业收费按工本费收取,土地过户业务费、房产交易手续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计收。改制后企业重新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按变更登记收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