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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业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6]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工作程序
  1、制订改制、破产预案。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必须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制订改制预案。改制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拟改制形式,帐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管理的公有住房,职工安置方式及费用来源等。国有企业破产,必须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制订破产预案。破产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帐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管理的公有住房,各类人员状况,破产原因,资产抵押及担保,预计资产变现、职工安置方式及费用来源等。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改制、破产预案进行审核,下达同意改制、破产预案批复。对破产及拟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暂上缴市国资委保存。
  2、清产核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市国资委、财政局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期间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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