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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省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0年安排资金5.7亿元,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我市未列入国家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及中水项目要积极争取。
  (五)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我市未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及中水项目,得到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收费政策。《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两个《办法》的措施和手段,没有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立即开征,已经开征的要尽快将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
  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收费方式,保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率。对于电厂等特殊排水企业,要按照省、市相关收费文件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能够满足设施运转的成本需要。
  (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诚信、公平的投融资体系,发挥政府的协调监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由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或有关部门代收,保证收费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转。污水和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征收数额的1%至3%计算。积极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转变。确非企业原因收费政策得不到落实,影响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实际需要核拨运行费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实际,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五)实施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六)推进再生水利用。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推进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政策,督导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建设和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搞好再生水利用市场开发,促进再生水利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进一步推动工业领域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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