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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林推字[2008]2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对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加大。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规范对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有关项目单位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新时期林业的发展思路,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而艰巨,为使其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国家、省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择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的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重视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保持稳定。

  (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单独建站;市、县级机构要求独立法人;县、乡级机构人员编制不低于省编办、农业厅、水利厅、省林业局《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机编办〔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定编标准;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林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林业技术推广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五)有站办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二、建设目标

  (一)市、县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办公场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站容站貌整洁美观,站牌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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