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区县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关于区县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07年10月10日
关于区县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
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进一步明确区县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央《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及《江苏省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7〕2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主要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
责任主体: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各区县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市委各工委根据授权,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根据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各区县委、市委各工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指导。党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领导,各区县委、市委各工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