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明换届中的组织人事纪律
换届期间,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 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务必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拿原则送人情、做交易,封官许愿,行贿 受贿,“买官卖官”;
(二)不准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调动找关系、说情打招 呼、搞串联、“跑官要官”;
(三)不准搞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拉票贿选 等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以威胁、贿赂、欺骗或其他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和委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不准传播小道消息,造谣诬陷他人,干扰换届 工作;
(七)不准在换届选举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拒不执行干部调动和交流的决定;
(九)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等不正当方式把个人意志 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
(十)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 身边工作人员。
三、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坚决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 干部的行为。对在换届选举期间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 有关规定任用干部的,一经发现和查实,一律取消其任职 决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对“跑官 、 要官”的,要严肃批评,记录在案,取消其被推荐、考察 和作为候选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 “跑官要官”行为制止不力或丧失原则、不择手段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的,要依纪严肃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依纪依法严惩;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压制、迫害 的,对诬告陷害干部、干扰换届工作正常进行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