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特约人员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
特约人员是指由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请、兼职履行聘请单位相应职责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如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国土资源监察员、税务监察员等。特约人员通过参与聘任单位的有关活动发挥监督、咨询和联络作用。
1、特约人员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法律素养,以及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一定的行政领导职务;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作风正派,热爱特约人员工作;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在职在岗,符合聘请单位提出的有关条件,能够坚持特约人员工作;一名特约人员原则上只承担一个单位的特约工作。
2、特约人员的职责:协助聘请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促进聘请单位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对聘请单位的有关决策和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聘请单位加强依法行政以及廉政勤政建设。
3、特约人员的权利:阅读聘请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聘请单位的有关工作及执行情况,参加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参加聘请单位组织或委派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有聘请单位一定级别的待遇;按照聘请单位的有关规定,反映和转递来信来访、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并对办理结果提出查询;向党委统战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
4、特约人员的义务: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聘请单位的领导,遵守聘请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职务秘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积极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各项特约工作,主动反映社情民意;以特约人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聘请单位。
聘请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对特约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各有关单位要切实保障特约人员的正当权利,支持特约人员履行职责,对侵犯特约人员权利、打击报复特约人员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特约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