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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意见


  1、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区、各相关责任部门签订责任状,各区、各部门分解任务的情况向媒体进行公布。承担文明城市创建指标的各区、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细化目标、细化分工、细化责任,确保每项任务落到实处。

  2、检查测评、领导点评。组织创建检查组定期对创建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测评。由市领导和部门领导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点评,研究解决办法,明确整治期限。

  3、专项督查、专题视察。成立由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和市创建办等组成的创建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的重要环节、重大行动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专报发至各专项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4、强化监督、综合排名。新闻媒体开通热线和专栏,对全市创建工作中发现和市民举报的问题,在媒体予以刊播,督促整改。市属重点新闻网站开通创建文明城市的论坛和讨论版,通过网络监督推进创建工作。定期对全市督查和测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分别以召开会议、刊登简报等形式予以通报,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创建文明城市专项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创建原则,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文明城市创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文明城市创建作为推进全面工作的总抓手,认真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创建工作。

  2、突出创建重点。突出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市民文明言行习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注重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改善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做起,突出解决公共交通管理、市容市貌、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等重点难点问题,努力使创建的过程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过程,成为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的过程。

  3、确保任务落实。要针对各项创建任务,列出时间进度表,明确创建责任人,按照时间节点,一步一步抓推进,一项一项抓落实。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督促解决市民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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