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废止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对2003年9月8日印发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3〕137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件)、《
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7]27号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文件)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贷款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并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