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八条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工种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焊接、起重、电气等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除应遵守本行业、本工种的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外,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百二十条 实施吊装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百二十一条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之间造成伤害。
第四百二十二条 从事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加强安全监护。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值班长或工长保持紧密联系。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且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值班长或工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恢复正常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第四百二十四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检修人员共同检查,确认检修项目无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未遗留在被检设备内。
第四百二十五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工艺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共同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保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第四百二十六条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第四百二十七条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四百二十八条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四百二十九条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仪表连锁等,并做好记录。
第四百三十条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十节 断路作业
第四百三十一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四百三十二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第四百三十三条 断路时应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第四百三十四条 断路后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第十一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
第四百三十六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的购货单位资质、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运输车辆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货员的资质、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剧毒品运输的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和准运证。
第四百三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危化品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检查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四百三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第四百三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危化品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第四百四十条 氯碱企业应在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悬挂产品的安全标签,并向客户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百四十一条 氯碱企业装卸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第四百四十二条 氯碱企业危化品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料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三条 氯碱企业宜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
第六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氯碱企业应按照消除危害、抑制危害、修订或制定操作规程、减少暴露的顺序来控制职业危害。
第四百四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第四百四十六条 氯碱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冲洗设施、防护急救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百四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四百四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采取下列防治职业危害的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百四十九条 氯碱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百五十条 氯碱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百五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四百五十二条 氯碱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四百五十三条 氯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四百五十四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氯碱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百五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百五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氯碱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氯碱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第四百五十七条 氯碱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四百五十八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百五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氯碱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4.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四百六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百六十二条 氯碱企业应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四百六十三条 氯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6.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四百六十四条 氯碱企业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百六十五条 氯碱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