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车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质监特字〔2008〕81号)
各区、市质监(分)局,市特(锅)检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车载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载气瓶)使用量的不断增加,其使用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6】46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和气瓶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鲁质监特便字【2007】462号)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现就加强车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车载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管
车载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充装。充装前,要严格对车载气瓶进行检查,要按照省质监局要求,采用数据采集器对车载气瓶粘贴的电子标签进行扫描,采集司机、车辆及车用气瓶信息并及时录入山东省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凡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予充装。对于不认真进行充装前检查而导致车用气瓶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充装单位的责任。车载气气瓶充装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二、严格车载气瓶安装(改装)许可规定
车载气瓶的安装(改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规定,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取得1级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凡未取得安装许可的车载气瓶安装单位,不得从事车载气瓶的安装(改造)活动。在安装(改装)过程中,要经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安装过程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安装(改装)单位要将经检测合格气瓶有关信息及人、车的信息,由数据采集器将此信息输入电子标签后粘贴在瓶体上,在车体前挡风玻璃上粘贴登记标志。下一步将推广使用电子智能系统,对于使用非法安装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气瓶等情况,加气气枪将自动加锁,停止加气。通过以上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没有资质、私自改装或安装车载气瓶的问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