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开展棉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开展棉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开展棉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逐步构建市场化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及时恢复农业灾后生产和稳定人民生活秩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棉花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保费共担”的原则。
二、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种植规范的棉花(以下简称保险棉花),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棉花损失,损失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达到30%(含)以上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费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