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商联字[2008]5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分局、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8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商品零售场所顺利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在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白色污染”的有效措施。各区、县(市)商务、工商、物价主管部门和流通企业要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项工作作为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积极稳妥做好工作。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商品零售场所是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场所,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影响面宽,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市)商务、工商、物价主管部门和流通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要以大型超市、大型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推进。各区、县(市)商务、工商、物价主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要明确商品零售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主体责任,指导他们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 2008)、《塑料购物袋》(GB/T21661 2008)和《塑料购物袋的快速检测方法与评价》(GB/T21662 2008)规定的塑料购物袋。要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建立起信息反馈制度,保证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在全市顺利实行。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