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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码头、火车站、游览参观点、大型体育场馆和展馆设置的停车场;
  2、占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垂直投影内的道路等)设置的停车场;
  3、繁华商业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
  4、交通违章、肇事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宾馆酒店、大型商场、医院等设置的停车场;
  2、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设置的停车场。
  (三)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它类型收费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五种车型。
  摩托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小型车:吉普车、轿车、19座及其以下客车,2吨及其以下货车。
  中型车: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
  大型车:40座以上客车,7吨以上至15吨货车。
  超大型车:15吨以上货车,超长挂车及特种运输车辆。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以收费时段为准,不足一个收费时段的,按照一个收费时段计收。
  计次收费:按照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计次收费,白天时段为8时至20时,夜间时段为20时至8时,对跨越两个时段超过2小时(不含2小时)的,按照夜间时段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在规定的收费额度之内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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